證件辦理

申請台胞卡所需資料新辦護照所需資料申辦晶片護照繳交相片應注意事項

申請台胞卡所需資料
照片 2吋彩色白底照片(1張)
  • 六個月內白底近照 頭頂到下巴3.2~3.6公分(規格同護照)。
  • 辦理台胞卡之照片規格:
    必需~~~~~~
    1. 照片需白底
    2. 需露耳朵、眉毛
    3. 臉部及服裝與背景色需有色差
    4. 照片需露出衣服部份不可太少
    5. 照片需清晰
    避免~~~~~~
    1. 照片不可有陰影
    2. 臉部不可有亮斑、陰影、曝光(建議不要用快拍拍照易曝光)
    3. 不可露齒
    4. 不可穿白色衣服
    5. 強烈建議不要配戴眼鏡;若配戴眼鏡,鏡框不可遮到眼睛及鏡片反光
    6. 照片不可模糊、污點、刮痕、墨水漬
    7. 不可佩戴項鍊、耳環等飾品
  • 照片背面需簽正楷全名。
身分
證明
16歲以上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影本須清晰可見、不可模糊、使用原件1:1比例。
未滿16足歲~14足歲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影本須清晰可見,不可模糊,使用原件1:1比例
  • 監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未滿14足歲
未辦理身分證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影本須清晰可見,不可模糊,使用原件1:1比例
  • 監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需附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國外出生者,記事欄位不可省略。(一人需一份戶謄正本(現戶全戶),不可用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謄代替)
改名者 除按照上述年齡分別準備資料外,需另檢附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國外出生者,記事欄位不可省略。(一人需一份戶謄正本(現戶全戶),不可用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謄代替)
護照
簽證
晶片護照正本(1份) 6個月以上效期。
台胞證或台胞卡(1份) 續辦或改名者,需提供有效期的台胞證或台胞卡。
個資 連絡電話(1支) 請寫在照片背面。
個人資料(1份) 公司名稱、職業。(註明於1:1身分證影本背面或空白紙上)
非本
國籍
出生地外國(1份)
  • 外國護照正本
    如無法提供外國護照正本,須檢附說明書,本人親簽
  • 戶籍謄本正本【現戶全戶、記事欄不可省略】
    (內容需註記初設戶籍登記日期,若無註記須申請原始戶謄正本)
費用 一般件 台幣1,700元整;工作天7天;簽證效期:5年
※若因大陸方面審件延誤或因天候因素證件無法送回台灣,則領件時間會有延遲。
新辦護照所需資料
護照效期未超過2020/12/01者,需重新申辦,如有疑問可洽詢旅行社
  • 護照申請書(親筆簽名) 護照申請書下載
  • 舊護照正本(第一次申辦護照者必須檢附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之-『人別確認』的護照申請書) 『人別確認』護照申請書下載
  • 身分證正本(14歲(含)以下請附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以及監護人身分證正本一份;未滿20歲未成年子女,已結婚者除外,則須另附上一位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
  • 國民兵證書或退伍令正本(申請者若為37歲以下男性請附此件)
  • 彩色白底照片二吋2張(晶片護照專屬照片規格詳繳交照片注意事項)
  • 有效期護照遺失者,須附上警察局報案證明正本 (不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註:本人需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並持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
  • 曾更改中文姓名者,繳交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辦件工作天數約需5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費用:每人NTD.1,400元 ;未滿14歲者護照費用NTD.1,000 元
申辦晶片護照繳交相片應注意事項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 最近6個月內拍攝。
  •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 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請勿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 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 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 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 如果配戴眼鏡:
    1.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2.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 照相機及燈光
    1. 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2. 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3. 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4. 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5. 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6. 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7. 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8. 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9. 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